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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出台

2004年03月01日 13:00

  本网综合讯(熊凤芹、韩永昶):从今日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实施。昨日,宜昌市劳动保障部门再次重申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

  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个档次,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夷陵区、当阳市和枝江市为280元,其他县市为240元。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正常劳动应获取的最低报酬

  许多人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就是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有关负责人指出,这其实是一个误解,这位负责人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因此,最低工资必须在劳动工资总额中扣除以下部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工资总额中扣除以上部分后余下的部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此次颁布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全省同类城市最高

  据介绍,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湖北省政府规定的。从1995年省政府颁布《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了两次,每次上调幅度均为30%。1999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后,宜昌市城区为每月260元,枝江、当阳为每月210元,其他县市为每月180元。

  目前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个档次:市区为每月340元,枝江、当阳、夷陵区为每月280元,其他县市为每月240元。这一标准在全省同类城市中是最高的。在全省同类城市中仅有十堰市区与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同。黄石市区、荆门市区、荆州市区、襄樊市区、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等最低工资标准均为每月31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有关负责人说,与湖北省1995年颁布的省人民政府74号令《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相比,此次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投诉。城区投诉电话为0717-677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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